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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015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10/16
网友:
这样的事难道物业没管理责任吗?
高区文化西路,昌鸿小区E区13号楼2单元阁楼住户,把走廊部位,公共墙砸毁开窗,住户都担心这样做,物业办难道就没有义务转交,或者是部分责任吗?难道就会踢皮球吗?也请媒体监督跟关注,本来这样的事物业就该管,物业又是你们的直接管辖单位,你们干嘛推来推去的。
 
  
回复部门: 市、三区物管办 回复时间:2014/10/29

经查,反应情况属实。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按照威高管办发[2014]29号“关于理顺物业管理监管职能的通知”,住宅室内违法装修由辖区内办事处处理,经与怡园办事处、昌鸿物业公司联系,昌鸿物业公司现场制止,怡园办事处已下发整改通知,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
建议该问题转高区建设规划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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