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情况:下线后,经区建设局立即对潘先生反映的劳务伤残纠纷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经调查,潘先生反映的劳务伤残纠纷问题的当事人为侯某某,其于2010年10月24日在五洲太阳城天鹤园13号楼工地施工时,被吊装中脱落的钢管砸伤。之后,潘某某等2人向烟台城新建筑公司借款46000元,为侯某某支付了医药费。五洲太阳城天鹤园13号楼工程由五洲基业房地产公司发包给烟台城新建筑公司施工建设,烟台城新建筑公司又将砌体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威海某建筑劳务公司,威海某建筑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潘某某等二人,侯某某的雇主为潘某某等二人,烟台城新建筑公司与侯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2011年,侯某某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城新建筑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2012年,侯某某又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行风热线上潘先生反映的问题,已通过司法程序并已有了明确的结论,应以司法判决意见为准。又经咨询劳动仲裁部门,侯某某直接起诉烟台城新建筑公司的官司虽然败诉,但可直接起诉雇主潘某某等二人,并将上一级有资质的法人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法律追诉期问题及工伤鉴定结果的认可等问题,应积极咨询律师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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