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国家民航局2014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的要求,①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②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③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④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⑤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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