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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00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6/20
网友: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
如今这个社会,没有关系,黑的能给你弄个白的,白的能给你弄成黑。6月3号我骑摩托车(有牌有证)在西门红绿灯东的小路口直行,被一个突然左转的轿车撞了,当时发现此车已经晚了,我下意识往南拐还是没躲过去,对方也没有刹车就直接撞上了。按道路交通法,左转让直行,这个大家都懂,过了12天认定书下来了,说我违反了此条(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说我观察不周,判我占三成责任,他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违反了22条,44条,49 51 52 条,交警只写了52条
(一)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第44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三)第49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四)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五)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大家评评理,我哪一点能和这条挂上边,未免太冠冕堂皇了,分明是交警强加罪名,以莫须有的事乱给我套帽子。交通法规定左转让直行,被交警说成,直行你得看看左转让不让你过,如果左转不让你过,直行就别过了让左转,突然出来不停车瞭望的左转车辆撞了你,算你倒霉,你也有责任。他把我车撞坏了,把我撞伤了,把我哥腿撞骨折了,还得我拿钱看病,给他修车!天理何在,法理何在,求关注,求帮助!求转发!让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得到应用处罚,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公平的道路。
 
  
回复部门: 市公安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2012/6/28


   当事人反映的事故经过是:2012年06月03日09时40分许,李某持证驾驶鲁KA1253号小型轿车沿市区世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世昌大道与海城巷交汇处向南左转弯时,与刘某持证驾驶鲁KAD09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杰)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调查,机动车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交警认定:李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有牌照、驾驶证和行驶证,但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0年04月,并且没有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和未投保强制保险不能上道路行驶。经对刘某的询问,刘某称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前未发现对方,撞上以后才发现。刘某驾驶摩托车事故发生前未发现对方,属于观察不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所以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不是当事人所称的“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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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1042 ·网友:李佳, ·留言时间:2013/9/1

留言:处理事故的交警,你敢以你家人发誓你是公平裁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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