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行风热线 > 留言明细
问 题
 
问题编号:1575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4/20
网友:
柴峰小区经济适用房出租经营问题!
柴峰小区3区6号楼西单元一楼房主多年出租经营培训班,投诉多次,明知违反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房管局不作为一直不能有效制止。因培训班人来人往,外面铁门损坏,4月14号黑社会到居民(是欠债人留的假地址)家中讨债,堵锁眼贴大字报,换锁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整栋楼居民正常生活。请房管局相关管理部门认真执法。
 
  
回复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回复时间:2016/4/26

经调查,该经济适用房已于2014年上市交易了。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满意 不满意
满意度:0%
 

留言编号:5603 ·网友:, ·留言时间:2016/4/26

留言:上市交易了就可以在居民楼中经营吗?这是什么逻辑?
必须征得利害业主的同意,否则,无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共有 1 条留言,共1页:   第一页 (当前是第1/1页) 最后页
跳转到第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