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生产砖瓦、砌块等产品,产品原料70%或3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并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享受所得税(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70%)和增值税(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优惠政策。按照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需要提供项目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及无二次污染证明、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等材料,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向高区经信局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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