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给予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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