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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700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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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传导助听器审批的问题
家里老人在 威海市环翠区山花大厦西70m 路北店名为 骨传导智能助听器(13963177308 13606315190)的店里买了骨传导智能助听器花费7000千多元, 第二天就开不了机了, 店家马上给换了一台,7月28日老人使用时 噪音大、有回声、听不清头晕等不适症状,7月29日找店家退货没想到店家不给退,理直气壮的说:助听器是二级医疗产品,国家规定不给退货。与购买之前说的完全不一致。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做为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助听器不是针头、手术器械那样的直接进入身体的医疗耗材,只是一个辅助工具而已,可商家借此理由在威海公交车上大肆打广告,夸大宣传,忽悠老年人。为了增强影响力,招揽顾客,在广告上写“抑郁症、老年痴呆等、”等 引人误解的虚假的不正当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难道做为发证的主管部门,就任其“放(放纵)、管(不管)、服(不服务)”吗?这与威海文明和谐诚信的营商环境格格不入,请相关主管部门拿出为百姓服务的责任和担当,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让不良商家在威海没有立足之地。
 
  
回复部门: 市场监管局 回复时间:2021/8/11

您好,接到投诉后,环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工作人员提取了其所销售助听器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厂家出库单、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许可决定书以及商标注册证,未发现存在问题。经询问商家,商家表示不承认所销售给来电人的助听器有质量问题,其表示是来电人对所购助听器期望值太高,来电人认为该助听器对声音无法全部还原,佩戴后无法达到正常人的听力水平,即视为有质量问题。商家表示目前市面所销售的助听器在技术上都无法达到来电人的要求。我局工作人员查看了来电人拍摄并发送给我局工作人员的商家广告,未发现有涉及“夸大宣传”的情况存在,也未发现广告上有出现“抑郁症、老年痴呆”等字眼。所以来电人反映的“虚假宣传”等情况没有明确证据来证实。且商家声称也没向来电人说过“助听器是二级医疗产品,国家规定不给退货。”双方无法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因我局不具备有该产品进行鉴定的能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的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已建议来电人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待取得鉴定报告后再做维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来电人对该投诉终止调解。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环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王女士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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