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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700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8/4
网友:
住建部门就没有监测数据?

1、您好,经落实,翠柳园小区于2014左右交付使用,目前相关基础设施已过最低保修期限。经与建设单位咨询,建设单位表示该小区路面混凝土由成品混凝土浇筑而成,商品混凝土厂家出厂时均提供了混凝土配比资料,经施工单位对路面混凝土留置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显示,混凝土勘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2、同一段路有的路面正常,有的路面破损严重,肯定是材料存在差异。现在主要是表面砂浆 破损导致石子外漏。
3、住建部门验收有没有测试结果?反映存在问题住建部门有没有实地检测?不能只相信开发商检测结果是吧?开发商的数据合格,不能证明就是合格的吧?要是开发商说了算还要住建部门有何用?住建部不就是验收检测施工单位质量的吗?检测要实地检测,不能只看数据是吧?难道只许开发商提供资料不需要实地检测就可以验收?
 
  
回复部门: 环翠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1/8/13

您好,经落实张村翠柳园小区路面为公共基础设施,小区建设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时,质量报监内容为住宅楼及附属用房,小区内的道路非质量报监范围内;2015年2月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市规划局下发《关于新建居住小区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竣工交付监督管理的通知》,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纳入工程监督范围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小区于2011年陆续交付使用,故该小区建设时区内的道路不在监管范围内,且由于小区道路商品混凝土施工资料不需存档,故无法验证混凝土路面施工时相关质量情况。由于混凝土属于非匀质材料,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小区路面经过多年的车辆碾压、冬天冻融等原因,表面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情况,参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故来电人反映的张村翠柳园小区内道路保修期已过。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超过保修期的工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下一步,区住建局将指导物业公司向业主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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