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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697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7/29
网友:
单位试用期的问题
领导您好 我是单位司机 已在单位工作近10年 这十年单位把我们劳动关系挂靠在物业公司 中间物业公司名称变更 物业公司变更 今年单位又把我们关系落在富田人力资源 当时在富田让我们签的全部都是空白格式合同 (以前挂靠物业时也都是空白格式合同)前几个月发工资 单位以合同有两个月试用期为由只发1910元最低生活保障 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十年来我们一直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工作 中间单位频繁把我们劳动关系更换 假如一旦以后单位不再用我们 我们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1/7/30

关于试用期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频繁更换劳动关系的权益保障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鉴于以上原因,在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等类似协议的前提下,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也可在与富田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并主张。但为避免后期争议大,建议在劳动仲裁时效期内先向物业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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