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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685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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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诸往镇党委政府长期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问题

乳山市纪委和乳山市信访局严重失职渎职,放任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村委党委、放任诸往镇党委政府乱作为。乳山市农业局经管站、乳山市国土局,长期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
第一、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村会计陈福勇失职渎职,村300亩自留山果园缺少资产账册约300亩。1985年,大院村按照人口,每人0.2亩自留山山地或者(每人0.6~1亩)荒山发展林果业。
村干部应当私自侵吞特产税,恶意毁坏300亩自留山果园的资产账册。
第二、1999年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党委村委违法二次延包。
主要体现在:
1、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
2、没有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平均分配发包到户。大院村大量村民失去家庭承包权如陈福运、陈福东、王进礼等。大院村大量村民,无偿拥有多份家庭承包权如外村村民宫培波、本村村民陈飞、陈国民等。
3、承包合同没有发包人签名,没有承包人签名(全村合同村干部代签伪造),缺少印章。
第三、2011年,村主任村书记李培军,违法收回承包地50.4亩,私自发包给诸往镇口子村宫建勇。
2014年大院村书记彭学云私自与宫建勇签订50.4亩~机动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
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不得对外承包。四荒地和机动地,承包给外村村民的,需要2/3村民签字表决。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的法定条款。
第四、口子村村民宫建勇在基本农田里毁田造林,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规定。
第五、针对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村委会长期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问题,乳山市党委政府和信访局,没有把违法确权颁证的信访事项,交给法定处理机关~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
第六、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接到举报,推诿敷衍,长期不作为,放任诸往镇党委政府乱作为。
第七、诸往镇信访办张浩,长期捏造信访材料,对于村干部代替村民签订口粮地承包合同,越权执法,替代有权处理机关~乳山市经管站行政确权,用信访程序替代行政执法。
第八、乳山市诸往镇张浩,违反《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管理办法》,信访答复前,剥夺信访人的听证权,并且,不执行乳山信访局的责令整改,必须依法听证的指令。
第九、诸往镇镇长孙常学、仇晓明,2011-2014年,违法把大院村50.4亩基本农田发包给口子村宫建勇,合同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机动地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违反村民自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田对外村村民承包必须经过本村2/3村民签字同意的法定程序。
第十、诸往镇党委政府,自2015年仇晓明镇长至今,接到口子村村民宫建勇违法承包大院村50.4亩基本农田,违反土地管理法弃耕造林50.4亩,改变农用地用途,破坏农田,违反《国办发明电【2004】1号》的问题,长期推诿敷衍,压案不办。
第十一、乳山市纪委,对于乳山市诸往镇党委政府,失职渎职,违法承包的问题。仅仅责令诸往镇改正,诸往镇党委政府不作为,放任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长期违法,不予督办。
第十二、乳山市纪委,对于诸往镇党委政府,用信访形式替代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行政执法~行政确权颁证问题,不闻不问。
第十三、乳山市农业局把果园经济林林地林权证与耕地证混为一谈,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发包方签名没有承包方签名,没有依法标明地上附着物~果树。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21/7/8

2000年3月大院村进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大院村按照农业户口人数进行分地,每个家庭每人2亩地。当时,陈学良妻子和孩子的户口在其父陈福运名下,其父名下应分得三人土地。因需缴纳“三提五统”等农业税,有的村民不要或少要土地,为此,大院村村委专门制定了一条村规民约,规定:如村民不要或少要土地,必须找到另一个人要地,否则必须由村民本人耕种。因陈学良不在大院村居住,其妻子和孩子的土地一直由其父陈福运耕种,当时其父已73岁,因上了年纪,无力耕种6亩地,其父只留了一个人的口粮地,其余4亩土地交予自己的亲弟弟陈福洲耕种。陈福洲的女儿陈桂香和女婿宫培波长期在大院村居住(二人户口均不在大院村),但在大院村没有土地经营,陈福洲又把此宗土地给了自己的女儿、女婿耕种。2001年大院村与宫培波签订了二轮延包合同。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由于宫培波不属于大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按规定不能与村签订二轮延包合同。针对陈学良反映的问题,诸往镇党委、政府责令大院村委进行纠正,要求大院村废除与宫培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宫培波夫妇外出务工,村委会一直未联系到其人,故大院村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党员会、2020年9月17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废除大院村与宫培波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决定。
陈飞自留山果园一事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鲁行终802号作出判决。
通过诸往镇政府查阅大原村土地承包合同核实,所有家庭承包合同均有甲方(村委会)和法人代表(王振国)盖章。乙方(承包方)代表人签章处盖户主私章。
经查,2011年镇政府号召发展金银花,并且要求土地成片连方。为响应镇政府号召,诸往镇大院村于2011年12月7日召开由村“两委”、6个区长及党员参加的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将村相对集中的50.4亩机动地以公开投标方式对外发包发展金银花,并通过村里广播告知村民,底价每亩每年100元。之后开始组织对外实行投暗标,由于底价太高没有人投标,本村村民陈胜说:如果按每亩每年100元底价,他愿意承包并栽植金银花,最终陈胜取得经营权。后来陈胜在未与村委签订合同前又以原价转包给诸往镇口子村村民宫建勇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发包方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因此,2012年3月10日村委会与宫建勇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至2041年3月止,承包期限30年。
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针对陈学良的反映,镇党委政府责令大院村委进行合同纠正,2020年6月28日宫建勇与大院村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承包期限、土地用途和承包费缴纳等重新进行修订,原合同中关于以上内容的规定作废。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分类,果园属经济林,经济林用地属耕地中的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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