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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637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2/20
网友:
原单位未缴纳社保
领导,您好!
本人大学毕业后,于2007年7月10日至2009年11月29日就职于高区一家渔具公司,这期间公司未给缴纳社保,现在要补缴,应该怎么办理?
在新单位实习期间,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未缴纳保险。这3个月怎么办理?
另外,2007至2009年期间,已经有劳动法,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高区相关的主管部门没有监管吗?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1/3/2

你好,高区工作人员已经与你进行电话联系。根据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规定,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你现在在市直企业参保,应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胶州路7号)办理。针对你再次反映企业不配合出具补缴材料问题,已向你解释,此次补缴政策,省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须欠费单位发起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难以强制要求企业。建议你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集齐补缴材料,早日到威海市社保部门办理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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