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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637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2/20
网友:
乳山市公交公司侵害乘客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事件:
乳山市公交公司强制报废公交卡和(乳山智能交通)乳山出行,妨害市民乘坐公交,乳山市公交公司违法收入公交卡工本费,侵害乳山市消费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乳山市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给换卡者每人500元。
乳山市物价局、工商局、公交公司违反《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强制推行公交卡收入工本费。
乳山市公交公司第一次办卡,没有登记办卡人信息,强制报废,要求市民换卡。由于公交公司的过失,导致市民公交卡换卡,换卡需要重新缴纳公交卡工本费6元。
本人2021年2月20日10时13分,办理公交卡换卡,充值员要求必须缴纳工本费,本人要求充值员提供收费依据》,充值员编号00000018告知,她只管收费,收费数额和收费依据,她一问三不知,她要求市民找公交公司。
由于乳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乳山市公交公司乱作为,导致市民手机智能公交~乳山出行和公交卡作废,连续收取市民工本费。市民为此浪费大量的时间和交通费去办理新的公交卡和索取《乳山出行》卡内费用。
由于乳山市公交公司乱作为,给乳山市民造成了大量误工费和交通费。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计价格[2001]1928号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发布时间2001年9月28日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 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 IC 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乳山市工商局和物价局失职渎职,放任乳山市相关部门收取电卡、公交卡等智能卡的工本费!
 
  
回复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 回复时间:2021/3/1

经查,乳山公交公司于2014年开始推行公交卡和APP支付,车载支付终端设备已使用6年,现已不能够满足智能公交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公交公司于2020年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了换代升级,原有的公交卡和乳山出行APP不能继续使用,公交公司通过公众号进行了公告,告知用户到公交公司换领新的公交卡,并通过收费系统后台退还乳山出行APP账户余额。经与公交公司核实,对换领的公交卡不收取工本费,只是对初次申领用户的收取6.00元工本费。
针对陈先生反映的是否收取工本费这一问题,公交公司处于对民生问题考虑,经重新研究决定,自3月1日起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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