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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615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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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和建管处,严重失职渎职

事件:乳山市益天房地产建造的乳山市祥和小区存在如下问题:
1、乳山市益天房地产没有按照祥和小区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具体表现在:大部分住宅仅仅一个出口,具有消防安全隐患。

2、乳山市规划设计部门,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具体表现在:

(1)住宅缺少4米宽的消防环路,仅仅设计了2.5米的宅间路,消防道路离住宅0米,具有极大消防安全隐患,尽头式道路缺少消防环路。

(2)没有实行雨污分流,小区雨水篦子臭气熏天,生成甲烷气体,还具有消防安全隐患。

(3)建设“开放性小区”,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违反《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位不小于0.2个/户,绿化率1/3,建筑密度过大,没有把消防道路纳入规划设计。

(5)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丘陵地区,人车分流,人车不分流的积雪地区道路,纵向坡度应当按照非机动车道路进行规划设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2%,乳山祥和小区宅间道路坡度大于8%。

3、乳山市住建局、建管处、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于违反消防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法律法规的祥和小区,对于乳山市益天房地产不按祥和小区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乳山市规划局、乳山市住建局、乳山市建管处、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充当稻草人,为违法开发商保驾护航。

4、乳山公安局消防大队,违反消防法,严重失职渎职,放任乳山规划局和乳山益天房地产,违反消防法,不按规定设计和施工消防通道,违规为乳山市益天房地产进行工程验收。

5、乳山市市政处、乳山市交通局、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乳山市城管执法大队,违规把祥和小区的组团道路,改成了府西路,并且,乳山市市政处野蛮施工,人为破坏“府西路”下的监控线路,导致乳山市祥和小区内的监控失灵,给业主带来财产安全隐患。

6、乳山市公安交警和乳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到祥和小区内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属于越界扰民。乳山市祥和小区,规划设计停车位不足,小区道路又改成了市政路,城外车辆违法侵占小区道路成为合法。业主在小区内停车成为违法。

相当于乳山市规划局和乳山市交警,合伙挖坑坑害小区业主。
7、乳山市信访局没有把信访事项交给有权处理机关,消防监察大队和城管监察大队。

综上所述:乳山市祥和小区,没有按照98消防法和93《城市规划区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乳山市益天房地产没有按照规划图纸进行施工,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没有按照消防法进行小区道路设计审批和小区竣工验收。乳山市交通局乳山市城管局没有按照规划图纸履行执法监察义务,反而违反规划,违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改变道路用途把祥和小区内的小区道路改成了市政路。乳山市市政处,野蛮施工,破坏小区监控线路,导致祥和小区监控失灵。乳山市政府让外来车辆或罪犯,进入违法进入祥和小区成为“合法”,增加了交通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而市政处野蛮施工,破坏小区监控线路,使安全隐患进一步升级。


【【一】】《197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规定,第70条,街坊内的道路应当考虑消防车的通行。第74条,消防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 道路

8.0.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组阁,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8.0.1.9(取消)

8.0.2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略)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略)

8.0.5.9(取消)

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1998]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邮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其中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9
 
  
回复部门: 市、三区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0/12/23

   首先,地方消防部门已经转隶应急管理局管辖,请向应急管理局反映有关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其次,关于公安交警执法问题,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使用救济渠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三是建议通过政务热线向乳山市政府反映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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