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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593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0/29
网友:
土地收益金
据我所知柴峰小区开始也是要按60%收费的,但是柴峰小区的人不服,一直上访,所以政府给改成1%了,这是什么道理,爱哭的孩子有糖吃吗,我们一直不说话,所以没有糖吃吗,还有黄金顶呢?一直说南曲阜是什么意思?黄金顶和南曲阜事一样得道理吗?
 
  
回复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局 回复时间:2020/11/3

   经与刘女士联系,其主要反映的是“同样是威海市区,黄金顶小区按照差价60%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柴峰小区却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认为这不公平”。
   我局工作人员已向刘女士解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收费标准主要取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规定。柴峰小区基本都在2006年底前销售完毕,那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政策依据是2007年11月19日,住建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48条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按成交价格的1%收取。
   黄金顶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是在2008年12月销售的,那时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政策依据是我市2008年4月9日出台的《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威政发〔2008〕20号),该文件规定“满5年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之间差价的6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所以黄金顶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按照《威政发〔2008〕20号》文件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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