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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590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0/21
网友:
土地收益金
同是经济适用房,柴峰小区的土地收益金是1%,而黄金顶和南曲阜是60%,这是什么原因,而且柴峰还是一级土地,黄金顶是三级,非常不公平,要求有关部门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回复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局 回复时间:2020/10/27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收费标准主要取决于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规定。柴峰小区基本都在2006年底前销售完毕,那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政策依据是2007年11月19日,住建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48条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按成交价格的1%收取。
南曲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是在2008年9月销售的,那时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政策依据是我市2008年4月9日出台的《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威政发〔2008〕20号),该文件规定“满5年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之间差价的6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而且南曲阜小区购房合同第12条第2款中也明确规定:“买受人应遵守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退出的文件规定,限制时限内不得上市转让或用于抵押、担保、出租;限制时满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上市转让或用于出租、抵押、担保。”其中,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退出的文件规定就是指的威政发〔2008〕20号文件,因此您购买的南曲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按照《威政发〔2008〕20号》文件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而且,在销售南曲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时,相关部门也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和退出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进行了公示,并留有现场公示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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