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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590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0/20
网友:
上和物业不是正规公司
我是长春路11号楼居民,今年突然业委会找来了一个上和物业公司,公司据说在今年被列为异常公司,就这么个不合规公司,给我们弄封闭小区,每平米七毛钱,这个空壳公司注册三万元,两个人,收这么高费用。而且有个业主群,凡事要给物业提意见或者说这个物业不好的,都被业主委员会的人踢出来。我们现在小区开始要收费了,我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一下,我们现在怀疑业主委员会的人和物业的人有利益关系。希望重新竞选小区业主委员会,重新招标物业公司。需要正规合法的物业来管理。我们希望有物业来帮助我们管理。
 
  
回复部门: 高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0/10/26

来电人主要反映以下3个问题:
1、小区物业费定位0.7元,认为过高
2、拟将小区绿化带改造为停车位,认为不合理
3、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不合规。
对于第一、第二问题:6月28日晚6点金沙滩社区组织海明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人员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十位业主代表针对引进物业及小区整体改造问题以书面表决形式走访海明园小区业主。经过三天入户走访海明园小区现有386位业主,目前结果为同意198票,不同意57票。131户无法与业主取得联系。7月7号按照程序在管理区域进行了公示,投票截止7月11号。公示期满按照规定将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书面投票表决符合法定程序,该次按票表决效果有效。
第三个问题,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不合规。
经查,根据《威海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登记海明园业主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正式备案。完成选举时间2018年7月12日。当时管理区域380户业主,应发选票380张,实发选票320张,收回206张,有效票202张,弃票10张,废票4张。最终选举结果为:吕红兴192票、宋华雷189票、陈光鑫190票、赵志安190票、陶芳190票,其他无法送达的票数,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当选为新一届海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三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海明园业主委员会产生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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