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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589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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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用错误的程序越权执法问题
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不作为
诸往镇党委政府超越法定权限,替代林业局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进行权属纠纷确权裁定。
用信访形式替代行政执法。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没有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平均分配发包到户,陈福东陈福运王进礼等无数家庭失去家庭承包权。陈飞陈国民等数十家庭,拥有双份家庭承包权。
乳山市诸往镇二轮延包合同,属于伪造,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依据伪造的合同进行确权颁证和不动产登记。
大院村二轮延包合同,没有发包方签名,没有承包方签名(代签),印章非本家庭成员。
本人投诉,乳山市有权处理机关~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不作为,没有履行监察职责和无效合同认定职责。
乳山市诸往镇党委政府和信访办张浩,长期越权执法,替代林业局和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用信访形式替代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进行家庭承包权确权纠纷问题进行裁定和答复。
依据《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08】43号》《鲁高法【2011】297号》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引起的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
依据《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及规章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乡镇政府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法定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已超越了其法定职权。

依据《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7,依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六条,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具有无效合同认定和合同纠纷仲裁的法定义务。
由于威海市和乳山市没有依法设立仲裁机构,无效合同认定和合同纠纷仲裁,缺少行政执法机构,解决路径为零。
依据《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7.行政确权机关不得以信访形式替代行政执法。
法律是要求权属纠纷案件,复议前置,信访形式的答复,与复议程序错位,没法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依据《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7,依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第六条,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具有无效合同认定和合同纠纷仲裁的法定义务。
由于威海市和乳山市没有依法设立仲裁机构,无效合同认定和合同纠纷仲裁,缺少行政执法机构,解决路径为零。

【二】《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7、问: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求,为什么要强调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履职?
 答: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诉求,往往以没有具体履职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做出信访答复,出现了被法院判决没有依法履职而败诉的案例。
【三】《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
第六条 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第十五条 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08】243号》《鲁高法【2011】297号》规定,法院没有管辖权。
因此,由于乳山市没有依法设立仲裁机构,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权属纠纷案件法定解决路径为零。
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及规章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法定职权。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应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乡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已超越了其法定职权。
因此,对于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引起的纠纷案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无效合同认定和仲裁合同纠纷的法定职责。

《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08】243号》《鲁高法【2011】297号》规定,法院没有管辖权。
【五】《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镇政府无权确权。

【七】既然镇政府无权确权,家庭口粮地权属纠纷案件,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
《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鲁高法【2008】243号》《鲁高法【2011】297号》规定,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引起的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
【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十】《法释【2011】20号》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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