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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551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7/31
网友:
2020年闲置超6个月的房屋应收物业费问题
我在经区天泽府小区的个人房屋,因疫情原因,自2020年2月起至7月底,已经闲置6个月了,可能会继续闲置。闲置期间,物业费可否按照优惠减免政策收取?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20/8/4

您好,根据有关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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