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通过户口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以上材料到具有管辖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船名核定。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及所有木质渔船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公约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上国内海洋渔业船舶(不含木质渔船)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公约船长24米以上渔船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联系电话:58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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