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交运〔2018〕6号)、《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威交发〔2018〕174号)等文件要求,经公安部门核查,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审核未通过的拟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业户可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无危险驾驶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未记满12分记录证明,持有效证件驾驶证、身份证、二张二寸红底照片、银行卡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局窗口重新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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