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非煤矿山“五类”关键岗位人员,由省厅统一考核发证,其他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市局考核发证。非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及考核发证。咨询电话:589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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