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依据《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期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现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前,买受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业主可随时拨打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维修资金归集科电话咨询:0631-5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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