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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364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9/5/27
网友:
乳山市人社局违反法定程序和政策恶意乱作为不作为
事件:一、2013年5月26日,本人因在乳山市九中印刷厂1982~1992年连续工作在本厂转为合同制工人,乳山市人社局禁止补缴计划外临时工期间养老保险,王科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否认本企业工龄属于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拒绝进行工龄认定,通过国家信访局反映到了乳山市人社局。
二、乳山市信访局2014年1月16日私自给了答复意见,没有本人签名,私自回复给了国家信访局。
此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本人签名。
2、人社局没有履行书面告知本人听证权的义务。
3、人社局用信访程序替代行政执法,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没有履行劳动执法监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履行依法查办程序。人社局替代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越权违反程序执法。
4、答复时间超过60天,违反法定行政执法查办时间。
5、违反1953年《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本企业工龄属于一般工龄的规定。
6、违反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
鲁劳社发(1999)215号 ,
地方法规与国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养老保险可以补缴的规定。
7、违反了《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从入厂补缴养老基金的规定。
8、违反了《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临时雇佣人员转正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
9、违反了《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从入厂计算工龄的规定。
10、违反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错自纠的规定。
三、本人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答复无效,投诉乳山市人社局。乳山市纪委《2017年3月1日》私自调查,调查结果没有告知本人,也没有问本人投诉2013年以后人社局王科长乱作为的法律依据。
四、本人发现了《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和《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等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乳山市人社局违反《法妍【2011】31号》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信访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本人合法权益的,人社局必须履职,必须采取行政执法的程序履职,不得以信访程序替代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履行行政执法监察义务。乳山市人社局让通过法院解决程序违法,属于乱作为不作为。
五、乳山市人社局违反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违法答复意见无效的规定。违反了《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新的事实或新的法律依据新的理由,应当作为新的信访事项重新受理的规定。
六、乳山市人社局不仅仅不履职,而且,信访问题不通知本人,常常托人用电话直接骚扰本人家属。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一】】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530126
【实施日期】 19530126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
鲁劳社发(1999)215号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有关问题的请示》(济劳仲字[199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三、关于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当地的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临时工在职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从国家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起补缴,在此之前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也可补缴。原行业统筹单位、现转归地方的企业,其临时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和某些行业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签订与解除合同
第七条 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要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由用工单位和县(乡)有关单位签订,然后由县(乡)有关单位同农民轮换制工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四】】《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关于农民轮换制工人中少数技术骨干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问题,按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执行。
  关于贯彻《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
  省政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四、农民轮换制工人在合同期满后,一般应组织轮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续期时,在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续订一期合同。对干满一个合同期或续订合同期满后仍需保留的少数一线生产技术骨干,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局批准可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用工单位和本人从其入厂之月起按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有关规定补交退休养老基金。

【【五】】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七】】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5、分类处理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6个环节:

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

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6、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但需要依申请启动的,有权处理机关受理时要注意什么?

《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

7、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求,为什么要强调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履职?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诉求,往往以没有具体履职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做出信访答复,出现了被法院判决没有依法履职而败诉的案例。

【【九】】《法妍【2011】31号》养老保险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

【【十】】《劳社部发【1995】309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

综上所述:乳山市人社局有法不依违法不纠,采取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多种方式乱作为不作为,把1992年有法不依和2013年人社局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混为一谈,恶意不作为乱作为。

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多次强调,威海市已经执行了的并电话责令乳山改正的,乳山市依然坚持违法不纠。

乳山市人社局误导本人,告知等退休以后给纠正办理。

本人找到了1986山东省专门出台的针对轮换工~计划外临时工工龄特别交代的特别条款政策,乳山市人社局依然不执行!《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关于农民轮换制工人中少数技术骨干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问题,按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执行。 关于贯彻《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

乳山市人社局和乳山市政府如果吃不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发书函件给国家人社部确认答复。乳山市人社局既不答复,又不请示国家政策制订和指导机关。国家和山东省的政策文件,乳山人社局持续不执行。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9/5/28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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