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9月28日制定通过、2016年1月22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此项政策是指个人享受的政策,夫妻同在一个单位,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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