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市现行收费政策规定,住宅小区内未出售的规划配建停车位以及由业主共有的、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在小区内空地上设立的停车泊位,可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为地上停车位小型车60元/辆•月,地下停车位为300元/辆•月。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同类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2小时内免费。产权问题建议咨询市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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