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第五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告知其具体情况,其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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