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情况表述可能不是很准确,如果您2002年到2006年已经缴费了的话,这几年是不必补缴的。根据补政策,目前社保机构经办的补交业务均按照省人社厅2015年29号文中规定的的以单位职工身份进行,所需资料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记账凭证,且必须一直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是不可以办理补交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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