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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35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8/1/19
网友:
关于法定节假日与工资问题咨询
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下,本人与公司口头协议每月2天假。但是现在公司的做法是法定节假日休假,也算在两天范围内,比如十一放8天假,那么发工资的时候8-2=6,算我其中6天不上班,扣工资和单位所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用。法定节假日不休假也没有加班费。简单说一个月就2天假,不管当月有什么法定节假日,也不管假是他们放的还是自己请假,超过2天就扣钱。公司放我5天假,去掉2天,还得倒扣我3天的钱,这叫公司放假吗?而且连社保单位缴纳部分也要扣,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如果需要投诉该单位,我需要收集哪些证明材料。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8/1/29

环翠区人社局答复:
    一、劳动法关于加班及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中秋节;端午节;清明节;国庆节)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如需投诉该单位需提供单位企业信息、本人身份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辖区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工作人员与联系人联系并答复,联系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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