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条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已与留言人电话联系,告知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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