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调查,物业企业称其张贴通知的内容为:“您的物业费已到期,请您于2017年12月19日前到物业前台缴纳,逾期物业将停止为您服务。”该企业向我局提供了通知样稿,我局现场调查未发现该企业对业主实施断水断电。我局要求物业企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如果物业企业拒不接受,我局将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计入该企业的征信档案不良记录,实施惩戒。关于诉求人反映上涨物业费的问题,根据市政府相关协调会精神,属于前期物业服务、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管理等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列入该物业企业的信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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