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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07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12/17
网友:
乳山银滩购房认购书——电话留错了
外地到乳山,在银滩一楼盘交定金后,因对购房方式、销售资质、房屋价格等有疑虑,对其后送达的合同存在异议未签署。
   销售公司在未正面答复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认购书发出了中止认购、所定房屋重新销售、定金不退的通知。
   经向市工商局请教后,建议关于认购书的问题咨询贵局,因是外地用户,没法在“威海人网”上注册帐号,想把认购书样本发上,不知有其它方式否。
   请指教。
   之前的电话错了,因工作性质不能随时接听电话,希望能再联系。
 
  
回复部门: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2017/12/21

   接到行风热线转来关于网民周志泉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马上进行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日,经乳山市金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方)代理销售,四川成都客户张平君(与网民周志泉系夫妻关系)与开发企业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约定张平君认购乳山银滩翰林名苑小区39号楼1单元907室房屋,房屋面积约77.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60000 元。张平君签订《房产认购书》(见附件1)时交纳定金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张平君于2017年11月5日缴纳252000元的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等。同时约定,张平君若未能按上述约定方式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则视为不履行本认购书的约定;开发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认购书,房屋不予保留,所收定金不予退还,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
   二、购房者的违约事实
   经调查得知,张平君回到成都后,多次要求销售方提供土地证、销售预售5证等资料,在销售方与开发方沟通并提供出以上
资料之后该又以各种理由要求对《商品房购房合同》条款进行更改。经销售方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该仍单方面拒绝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无奈,开发方于2017年11月16日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向购房者发出关于解除《商品房认购书》的通知函,以EMS方式邮寄送达(见附件2、3)。
   三、关于购房者反映问题的调查答复
   经调查,在张平君多次要求销售方提供土地证、销售预售5证等资料,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对《商品房购房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下,销售方的工作人员都积极予以回复,不存在消极回应问题;且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实质系购买商品房预约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平君经销售方工作人员多次通知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按约与开发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交定金理应不予退还。
   四、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由于张平君无正当理由违约,其已支付的定金按约定理应不予退还,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减少政府信访压力,经过我局多次与销售方和开发方沟通,最终开发方同意扣除张平君在看房期间的费用和违约金20000元,余款80000元在与之协商一致后会退还给她,开发方反馈回来的信息是张平君至今不同意以上处理方案,且拒不提供购房认购书和相关收据等资料。故在此次销售过程中开发方和销售方均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项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我局希望买卖双方能继续友好沟通,达成共识。工作人员在2017年12月20至21日多次致电周志泉欲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方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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