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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090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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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岛名郡开发商规定不交物业费不给业主办理房证
79号、88号楼的绿化一直没有搞好,小区也不是按合同规定的全封闭小区,北门一直敞开着,却让业主交全款的物业费,一直协商不成。目前正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开发商以没交物业费为由,不给办里手续。
 
  
回复部门: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2017/12/15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2013年3月7日,开发商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威海晚报发布公告通知办理交付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物业服务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之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屋的交付日期为交房通知或公告或公告中载明的乙方应收房的日期开始计算物业费,乙方需要补交该房屋物业费并预交一年物业费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业主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来电人应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交纳物业费。因79、88号绿化配套不到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协商后决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17个月,按照物业服务费的60%收取。经与该业主沟通,其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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