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省生育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每月产检假的规定,无相关政策。2、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我市目前正在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此次按照国家《试点方案》要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调整为:对符合政策正常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均发放98天。产假标准:根据2016年1月22日修正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育的规定,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一孩、二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由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执行主体是卫生计生部门,因此针对该条例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发放途径等具体问题,应当以卫生计生部门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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