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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57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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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狗咬人报案某派出所不作为
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区苘山镇派出所。某妇女,造成经过大草场村村碑处,骑行自行车经过,被散养的狗咬伤。那里有三条狗,是一个路南的烧电焊的店主的。其中一只,关在狗笼子里。妇女被狗咬后,发现正好路那里,有商铺有监控设备。要求商铺店主,调取视频。商铺店主说,公安派出所来,就可以调取。妇女到派出所报案,临港区苘山镇派出所工作人员说,狗咬人,应该找民政局,不归派出所管理。妇女自行掏钱,打针,花销400余元。威海市公安局:狗咬人报案,是不是民事案件,怎么回复说是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请说明。谢谢! 威海市公安局2017-09-21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提到的某女被狗咬伤案件,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女可以与动物饲养人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威海市公安局:你局回复的法律很好。这里的问题是:妇女报警后,公安局派出所为什么不进行立案,并调取监控视频。问题不是赔偿问题,也不是赔偿多少的问题,更不是去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而是公安局派出所说不是民事案件,不是公安局职责范围,应该去找民政部门。你们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连最基本的职业素质都没有?请说明。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公安局 回复时间:2017/10/27

您好,您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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