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村滨海明珠33号204业主,在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私自改建、扩建下挖地面,损坏房屋结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而滨海明珠33号楼204业主并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地下开挖涉嫌违法。张村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五章罚责,对当事人予以监管。责令其回填并回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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