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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011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8/7
网友:
金地众邦全款商品房3年未至房管局备案
港领置业在威海火车站对面开发金地众邦项目,不履行合同在一个月内到房管局备案。
1 严重侵害了投资业主的合法权益,导致极大的风险
2 房管局作为直接的主管部门,为什么对此不闻不问?
3 政府花着纳税人的钱,能否真真正正为我们办点实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回复部门: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回复时间:2017/8/10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我们已多次与开发企业沟通,并到现场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将未备案的合同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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