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行风热线 > 留言明细
咨 询
 
问题编号:1887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3/22
网友:
地上停车位问题
房产证上小区公共区域不属于业主,请问小区有权规划停车位和买卖出租停车位么,如果没有权限,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回复部门: 环翠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17/4/21

   业主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占用小区公共部位划停车位,必须经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且收益扣除物业管理费用外的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及小区名称,故无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建议您与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满意 不满意
当前没有网民参与满意度调查。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