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未出让的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可以授权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规划批准的车位进行租赁、管理,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合法的。经了解,该业主反映的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于2017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对尚未售出车位进行促销,促销期间停止授权物业公司对地上车位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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