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征收改为征收增值税。对免征时间,按国税发【2005】172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梁先生对二手房买卖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明晰,表示满意。工作人员告知来电人今后如有房产交易方面税收政策需要咨询,可以直接拨打窗口办公电话:0631-527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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