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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763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10/27
网友:
乳山市农业局、诸往镇党委政府、大院村委会违法行政
一、2000年大院村委会违反《中办发【1997】16号》,收回承包权重新分地。
二、2000年大院村没有把承包权按人口平均分给每个人口。陈福运的4亩口粮地无偿流转给外村村民颁证。3.5亩自留山果园无偿流转给陈飞颁证。陈福东6亩口粮地流转给陈国民无偿颁证,王进礼的6亩口粮地流转给了村民无偿颁证。共有19.5亩土地非法流转。同时,村民有失去口粮地,还有无偿多得口粮地的!非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涉嫌违反《法释【2001】14号》刑法二百二十八条!
三、2011年,没有村民资格的当选村主任,出现每人15元,5个义务工,随意增加承包费约15万元。违法剥夺承包权50.4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准存在机动地。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土地必须直接延期至法定承包期2030年,陈福成等村民的50.4亩承包地,是2000年承包,尽管合同被会计陈福勇隐匿或散失,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履行了10年义务,事实合同成立!所以村委会拿村民的承包地,重新发包违法。此50.4亩基本农田,2011年被书记低价私自把大院村土地包给书记亲戚~口子村村民宫建勇。并违法使用了村委会公章。
依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不准任何人违法使用村委会公章。第二十四条,违法使用公章,处以2000~10000罚款并追究违法的刑事责任。涉嫌违反法释2001.52号文,涉嫌违反刑法二百二十八条~非法流转使用权!
四、2011年大院村新农村建设,村路处建造违章建筑车库,出口离村路 0米,建筑物离村路0米。改建的建筑物依据《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需要离开村路3米。改建建筑物,依据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离开民房距离要大于6米,改建的车库离民房2米,所以,用财政资金,建筑违章建筑,影响交通安全,并且影响民房治安安全。
五、2012年,300村民联名投诉,没有村民资格的偷偷辞掉村委会主任,村委员雇凶伤民判刑失去村民委员会委员资格。诸往镇党委政府,没有依法财务公开和审计,决定集体违法剥夺村民的选举权。禁止补选递选村委会!导致大院村至今没有村委会。
六、大院村2012年招待费4万,2013年招待费1.7万,违《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条例》诸往镇经管站站长、诸往镇纪委、诸往镇党委政府,对于批准大吃大喝负责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违反《村民自治法》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物,必须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的规定,没有经过村民签字同意。
七、2013年宫建勇违反《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发明电【2004】1号》《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毁田造林50.4亩,涉嫌违反《法释【2001】14号》刑法三百四十二条!
八、2014年,大院村委会选举,诸往镇包村干部韩京飞,安排支持镇公务员强制代写选票无数,村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的书记是陈福晓,诸往镇党委书记孙常学任命的书记是彭学云。
2014年,大院村没有村委会,书记彭学云违法使用公章,违法流转村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宫建勇签订了50.4亩基本农田的承包合同,并且合同期限至2034年,超过法定承包期。没有经过村民签字同意,涉嫌违反《法释【2001】14号》刑法二百二十八条和刑法四百一十条。诸往镇党委政府和乳山市农业局涉嫌违反刑法四百一十条。
九、本人家庭的口粮地4亩被大院村流转给没有承包资格的外村村民无偿颁证。自留山果园经济林地3.5亩被大院村违法流转给村民无偿颁证。本人通过行风热线和国家信访局投诉。
十、乳山市农业局、诸往镇党委政府,按照信访事项处理了5个月,又出尔反尔,答复,不属于信访事项。山东省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和农业部、农业厅告知,乳山市信访事项认定错误。
十一、2015年3月,大院村会计陈福勇对于我家土地承包,自己编造材料,没人签名,盖上了大院村村委会公章。违反《国办发【2001】52号》违反《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规定》
十二、乳山市农业局陶皓和王日新,没有执法资格,替代林业局执法,替代乳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站执法,并且,替代执法机关签名。违反《农业部2012.3号令》!陶皓的答复意见违法,与执法机关的答复意见不一致,此答复经过了农业局局长谭先志和冷振滕批准,此四人涉嫌伪造公文,涉嫌违反刑法二百八十条!
十三、错误权证纠正:依据《森林法》《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11】297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农业部令第三十三号》第十一条,错误权证,承包当时人有权申请变更。并且应当依据《【1995】国土【籍】字26号》农业局经管站、林业局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本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和变更!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必须是本村村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全家到地级市转非失去村民资格,就失去承包方资格,承包权证直接撤销。转非的家庭林权证不得直接撤销。而乳山市农业局替代林业局执法,属于执法主体错误。陶皓替代经管站执法机关负责人执法,属于执法主体错误。
十五、承包期和二轮延包,承包期1983~2030年,延包不得收回调整承包权。承包地与口粮地的承包期相同。国家严禁本集体基本农田对外发包,只是不宜农民耕种的才发包,国家提倡平均耕地分给村民!
十六、依据《法释【2001】14号》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涉及违反刑法二百二十八条和四百一十条!
十七、无效合同和家庭土地承包权的诉讼时效。无效合同等于废纸,所以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家庭承包权的诉讼时效,属于阶段用益物权1983~2030!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可追及性!
十八、信访事项法治化轨道指南问题和调解仲裁法问题。依据调解仲裁法,权属纠纷案件属于信访事项!法制化轨道规定:司法、调解、仲裁、复议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是信访事项!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规定!剩余的解决途径只能属于政府解决事项!
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宪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局具有限期责令改正和处罚的权利,具有法定监察义务。
二十、山东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属于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必须优先执行。乳山市农业局认定可以不执行的观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和指南》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交代,也是特别条款必须优先执行!恶意违法行政的公务员,一部分是贪污腐化形成习惯,一部分原因是法律不精通!不管怎样,乳山市农业局程序违法,有错不纠的行为,属于公然践踏挑衅法律和公平正义。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7/1/3

关于编号17503、17637、17926、18148网上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回复
陈学良同志:
你通过网上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调查落实,现对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陈福运的4亩口粮地无偿流转给外村村民颁证的问题。
经查,2000年大院村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由于当时土地效益差以及需要按地缴纳农业税等原因,不少村民不愿承包土地。陈学良的父亲陈福运按政策规定应分得3口人(陈福运及陈学良妻、女)的土地,但由于陈福运年老无力耕种,决定只留下自己1人的土地,陈学良妻、女应承包的土地自愿放弃。
陈桂香系陈学良堂姐,陈桂香父亲陈福洲,系陈学良父亲陈福运的弟弟。陈桂香于1986年10月嫁入大龙口村随丈夫定居,1987年3月将本人户口迁入大龙口村,丈夫去世后,又与大龙口村村民宫培波结婚,1998年陈桂香带着宫培波与孩子回大院村居住。2000年大院村土地延包时承包了3个人的土地,大院村与宫培波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陈桂香称自己承包的是大院村土地,与陈学良没有任何关系。陈桂香承包土地中有陈学良妻、女二人土地是否属实现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陈桂香一家三口不是大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院村为宫培波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
对如何注销陈桂香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农业部门无权认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应由法院判决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依据判决书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建议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二、3.5亩自留山果园无偿流转给陈飞的问题。
经查,大院村于1984年分土地发展果园,每人0.3亩,要求村民分得土地后必须种植果树。当时陈学良的父亲名下有3人,陈学良及父母共分得0.9亩果园地,其间有山岚。后来山岚被陈福运开荒开成土地并栽植了苹果,开荒后面积共计两亩多,村一直按0.9亩计算。由于陈福运年纪已高,该果园主要靠陈学良在本村的姐夫陈广成管理,大约经营至1997年底。陈广成因管理不过来,再加上当时栽种苹果需交农林特产税等原因,便与岳父陈福运商议将果园地交给村集体。村集体收回后又将果园包给了村民陈飞,陈飞每年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2000年土地承包时,村规定愿意经营原果园的可继续经营,用于抵顶个人三级口粮地(0.3亩/人),陈飞选择继续经营并与村签订了合同,抵顶了自己0.9亩三级口粮地,村里按规定分给陈福运三级口粮地0.9亩。
对陈学良要求村返还果园地的诉求,因陈福运已经享受三级口粮地0.9亩,再要果园地属重复享受土地,因此对诉求不予支持。
三、陈福成等村民的50.4亩承包地,2011年被书记低价私自把大院村土地包给口子村村民宫建勇的问题。
经查,2011年诸往镇政府号召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金银花,并且要求土地成片连方。为响应镇政府号召,大院村先后多次召开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将村相对集中的50.4亩机动地以公开投标方式对外发包发展金银花,并通过村里广播告知村民,底价每亩每年100元。之后开始组织对外实行投暗标。由于底价太高,最后只有本村村民陈胜愿意承包并栽植金银花。后来陈胜又因为个人能力有限干不过来,又以每亩每年100元转包给诸往镇口子村村民宫建勇。2012年3月10日村委会与宫建勇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至2041年3月止,承包期限30年。后来由于金银花管理不到位,长势不好、基本都死了,2014年春宫建勇又改为发展苗圃。调查中未发现村书记私自发包情形。
四、2011年诸往镇大院村非法筹资筹劳,每人15元,5个义务工。
经查, 2011年大院村被确定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为更好推进环境整治工作,村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研究决定,对符合筹劳条件的每人筹劳5个工参与环境整治,符合筹资条件的每人筹资15元,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整治。在大院村委及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下,环境整治工作推进迅速,效果明显,并被威海市评为环境整治先进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农村根据实际需要,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中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大院村筹资酬劳用途合理,标准符合规定,履行了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审批手续,不存在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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