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第十一条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第十三条规定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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