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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23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5/29
网友:
关于车船使用税发票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使用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未包括此项代收金额,仅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金额。请问该备注是否可以做为缴纳车般使用税的记帐依据?
 
  
回复部门: 市地税局 回复时间:2016/6/6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针对您提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未包括车船税金额,经询问国税部门,允许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备注可以做为缴纳车船税的记帐依据。
另外,针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凭证问题,税务部门之前也有专门规定,你也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据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的《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告知纳税人于次月20日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欢迎拨打12366税务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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