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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57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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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取消的问题
在企业债务处理中,一些实际已经倒闭的企业,正常报送工商年报,或者不报送,顶多是列入“经营异常”,而不是吊销。
原来的“吊销后15日内应进行清算”的规定是不是成为一纸空文了?对清算义务人的压力就少了?
 
  
回复部门: 市、区工商局 回复时间:2016/7/1

你好。今年5月27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正在与市税务部门商讨我市具体的清理工作方法、步骤,力争尽快进入实质操作,届时被吊销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可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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